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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9日消息,1月1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通知显示,“带押过户”一般是指: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带押过户”的核心是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是落实《民法典》带押转让制度的有效手段,是对不动产转移与抵押登记协同业务的有力提升,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便民利民公共服务的有益探索。
同时,各地应积极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地实施,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优化二手房过户的业务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保障在押房产依法转让,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
通知提到,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常态化提供“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二手房“带押过户”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以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等业务类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同时也要切实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不得转嫁交易风险。
通知还提到,鼓励各地在二手房“带押过户”中积极开展“双预告”及“预转本”“单预告”及“转移+抵押”等组合登记类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预告登记证明等进行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带押过户”中买卖双方房产和资金安全,鼓励各地通过同一银行内部系统直接结算,或积极引入公证资金提存和监督支付等法定功能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托、担保、资金托管等其他方式开展资金监管,明确资金划转凭证依据、时间节点、规范路径,确保资金划转依法依规、安全公正。开展提存公证服务的公证机构应根据“带押过户”业务需求开立专门提存专户,并接受司法行政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