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政府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3、实地勘察。房屋征收评估前,征收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向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4、评估作价。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5、结果公示与解释修正。作出评估报告前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由估价师现场解释,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这样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评估报告作出、送达。公示和修正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是什么
(一)市场比较法
1、市场比较法指的是把被估价对象和在估价的时候的近期交易的相似类型的房地产进行比较,通过对这些交易完毕的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一定幅度金额的修正和调整,从而求取出被估价对象的合理价格的一种房地产评估方法。
2、市场比较法是以房地产的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为理论依据的。可以使用市场比较法的对象是特定的,一般是具有交易性的房地产,比如: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房、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商场、标准工业厂房等。
3、可以使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包括: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存在较多的相似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假如是在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够或者是房地产交易较少发生的地区,那么就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来估价。
(二)收益法
1、收益法也叫做收益资本化法,指的是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在未来一段时间以内有可能取得的收益进行估算,并且将收益折算成一定的具体金额,从而求取出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在一定时点、一定产权状态下体现的一种房地产评估办法。
2、使用收益法求得的价格都被叫做收益价格。而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中的预期原理。被评估对象的效用越大,那么获取利益的能力就越强,评估得出的价值也就会越大。
3、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或者是有潜在收益,收益和风险都能够量化的房地产,比如:商业、旅馆、餐饮、写字楼、公寓、游乐场、厂房、农地等房地产。而收益或者是潜在收益难以量化的房地产则不适合使用收益法来评估,比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用、公益房地产,这些房地产收益法大多不适用。
(三)成本法
1、成本法也叫做逼近法、原价法、承包商法,是求取被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构建价格,扣除折旧,从而评估出被评估对象的合理价格或者是价值的一种房地产评估方法。
2、成本法是以可以从买卖双方角度去分析为理论依据的。从买房人的角度去考虑的话,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理,也就是买房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可以高于他所预计的重新开发建造该房地产所需花费的支出,假如超过了的话,那么成本就会过高。
3、从卖房人的角度去考虑的话,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的价值论,也就是卖房人可以接受卖出的最低价格不可以低于其开发或者是建造该房地产已经支出的成本。